索引号:4305000001/2025-30339 | 文号:邵市监字〔2024〕33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4-64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6-12-31 |
签署日期:2024-11-25 | 登记日期:2024-11-25 | 所属机构:2024-11-25 16:12:00 |
发文日期:2024-11-25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24-64001
邵市监字〔2024〕33号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邵阳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邵阳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邵阳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进科学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经营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评定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对化妆品经营者采取不同频率的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有计划地对化妆品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的检查。
有因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依法实施,检查结果亦做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妆品经营者包括以下业态经营者:
(一)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销售类经营者);
(二)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经营、其它网络服务经营等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类经营者);
(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美甲美体机构、酒店宾馆等(以下简称使用类经营者);
(四)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等。(以下简称管理类经营者)
第四条 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合理、风险导向、高效精准、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邵阳市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开展本辖区化妆品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局建立邵阳市智慧化妆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管理平台),建立化妆品经营者信息数据库、监管人员信息数据库,为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管理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化妆品智慧管理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并注册平台企业服务端用户。化妆品监管人员应当对监管中发现的未录入智慧管理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及时录入。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运用平台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第二章 评定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化妆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应当根据化妆品经营者业态类型、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品类、经营方式等静态风险因素,结合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不良反应监测等动态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化妆品经营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低风险)、B级风险(一般风险)、C级风险(较高风险)、D级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第九条 化妆品经营风险等级评定程序包括原始赋级、初始评级和动态调级。
第十条 原始赋级,是根据化妆品经营者的不同业态赋予相应的风险等级。
(一)销售类经营者,酒店宾馆等使用类经营者,原始赋级为A级风险。
(二)美容美发美甲美体机构等使用类经营者,原始赋级为B级风险。化妆品经营者同时具有多种业态形式的,含有美容美发美甲美体使用类经营的,赋级为B级风险。
(三)网络类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等管理类经营者,原始赋级为C级风险。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数据进行归集,摸清监管底数,利用化妆品智慧管理平台对经营者统一原始赋级。
第十一条 初始评级,是对原始赋级的化妆品经营者,通过企业信息填报、经营活动摸底、监督检查等方式,获得经营者实际经营活动信息,按照下列标准评出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对歇业、注销的经营者取消分级,退出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无化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设置风险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A级风险(低风险):
1.经营普通化妆品品种数不足50个的;
2.经营特殊化妆品品种数不足10个的;
3.经营儿童化妆品品种数不足10个的;
4.电子商务平台、集中交易或展销会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不足5家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B级风险(中风险):
1.经营普通化妆品品种数50个(含)以上不足100个的;
2.经营特殊化妆品品种数10个(含)以上不足50个的;
3.经营儿童化妆品品种数10个(含)以上不足30个的;
4.电子商务平台、集中交易或展销会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5家(含)以上不足30家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C级风险(较高风险):
1.经营普通化妆品品种数100个(含)以上不足1000个的;
2.经营特殊化妆品品种数50个(含)以上不足100个的;
3.经营儿童化妆品品种数30个(含)以上不足50个的;
4.电子商务平台、集中交易或展销会入场化妆品经营者30家(含)以上不足100家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D级风险(高风险):
1.经营普通化妆品品种数1000个(含)以上的;
2.经营特殊化妆品品种数100个(含)以上的;
3.经营儿童化妆品品种数50个(含)以上的;
4.电子商务平台、集中交易或展销会入场化妆品经营者100家(含)以上的。
化妆品经营者同时符合不同风险等级情形的,应按照符合的最高风险等级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5年内有计划地对辖区内原始赋级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在智慧化妆品监管平台完善监管对象信息,完成初始评级工作。
第十三条 动态调级,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类监督检查和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舆情、不良反应监测等情况对化妆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化妆品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调高一个风险等级,直至上调至最高风险级别为止:
(一)违反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三)发生舆情,经查实与化妆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关的;
(四)投诉举报经查实与化妆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关的;
(五)经查实瞒报化妆品不良反应的;
(六)未按责令整改要求改正的,或被责任约谈的;
(七)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检,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八)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政策新调整的情形。
第十五条 化妆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出现一次,下调一个风险等级,直至下调至最低风险级别为止:
(一)连续3次监督检查无违法违规经营化妆品被行政处罚的;
(二)获评市级以上放心消费单位的;
(三)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政策新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遵守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良好,管理规范,诚信守法经营,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检查后其风险等级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应当在获得各类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舆情、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之日起30日内,将信息录入智慧管理平台,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完成对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的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经过原始赋级、初始评级、动态调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按照风险等级对应的监管措施开展常规检查。
第三章 评定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以及监管工作的实际,在普检周期内确定不同的检查频率。
(一)对于风险等级为A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常规检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最低不得少于5家。
(二)对于风险等级为B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常规检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10%,最低不得少于10家。
(三)对于风险等级为C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常规检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50%,最低不得少于30家。
(四)对于风险等级为D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每年应当实行常规检查全覆盖。
第二十条 普检周期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风险等级的化妆品经营者普遍开展一次常规检查的时间。
在普检周期内已进行过常规检查的化妆品经营者,原则上不再进行常规检查,整改复核检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的常规检查原则上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应当求真务实,不得虚报、瞒报、谎报监管信息,随意调动化妆品经营者风险登记。
市局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县市区局化妆品经营者风险评级和调级情况,及时纠正评级、调级中存在的问题,对执行不力、执行不严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与评先评优、绩效目标挂钩。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风险等级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掌握化妆品经营风险,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参考,不作为对经营者的信用评价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内,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试行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本办法由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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