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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民政局解读《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8-27 15:10 信息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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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并于2012年11月修订;200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公布《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并于2011年、2017年、2022年三次修订。我市于2011年发布《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距今已有13年,为依法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殡葬事业的快速发展变化,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后,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距离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殡葬服务供给不充分不平衡,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殡葬商品和服务价格虚高,公墓墓位价格贵、占地多、墓碑大,引发群众不满;违规土葬、散埋乱葬现象时有发生,殡葬改革成果亟需巩固;殡葬管理和执法机制不健全,影响殡葬管理正常秩序等。针对上述问题,亟需通过修改《细则》,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为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加强殡葬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修订依据

.2002年5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17条规定:“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2011年10月市政府办印发的《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1〕38号)中第11条规定:“按有关规定应当发放丧葬费和抚恤费的,发放单位应将遗体火化证、火化发票与市民政网上公示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2013年邵阳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全市殡葬秩序的公告》中第4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在发放丧葬费时,应对《火化证》、火化发票、《邵阳市火化网上查询》等资料进行查对,核实无误后方可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

4.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2017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288号)中将《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17条内容全文进行删除。原因是《细则》中关于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之规定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内容相冲突,秉乘上位法优先原则,地方性法规必须服从于国家行政法规或法律。

三、修订内容

在原有工作基础上,于202211月重启了《细则》修改工作以来,开展了联合调研,召开《细则》修改讨论会,形成了《细则(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由原《细则》的6章34条扩充为640条,包括总则;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遗体、骨灰处理;丧事活动与殡葬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殡葬改革。为深化殡葬改革,体现人文关怀,把维护逝者尊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纳入《细则》管理方针;针对殡仪、祭扫、殡葬设施建设和用品管理,就防止污染、卫生环保、文明低碳等做出规定。严格限制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禁止散埋乱葬。

2.关于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坚持殡葬公共服务的公益属性,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覆盖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为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满足公众基本殡葬需求。强化政府在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经费保障、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责任。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规划、审批、建设等予以明确。

3.关于殡葬服务管理。明确服务规范和从业操守,规定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规范价格管理,对遗体整容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要求签订服务合同、出具结算票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关于公墓管理。规定公墓建设要纳入规划管理,保障用地并控制数量。明确公墓、骨灰堂的审批权,突出公墓的公益属性,规定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以划拨等方式保障用地;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完善价格管理,明确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5.删除的内容。严格按照2017年省政府令第288号工作要求,删除《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1〕38号)第11条和《关于规范全市殡葬秩序的公告》中第4条内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不再以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为依据,具体申领条件根据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制发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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