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2.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①对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②对职工,特别是对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同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同时,考虑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并灵活安排提取时间。③对疫情比较严重和严重地区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存期间缴存时间,同样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0年2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
3.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暑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灵活调整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上述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可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4.优化提取办理流程,为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可延期办理;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根据其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保障职工的租房提取需求。
5.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6.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