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上述行业、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
2.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1)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强化考核激励,合理增加信用贷款,鼓励银行提前主动对接企业续贷需求,进一步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2)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服务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
(3)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推动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
3.强化农村补短板保障措施。优先保障“三农”投入。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提高风险容忍度,优化精准奖补措施。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县域法人地位。加强考核引导,合理提升资金外流严重县的存贷比。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税收减免政策。合理设置农业贷款期限,使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做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1月2日)
4.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要及时将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相关的饲料、种畜禽及种子(苗)、屠宰、奶业、“菜篮子”产品等骨干生产企业纳入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严格名单制管理,组织开展银企对接,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将专项再贷款和贴息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2日)
5.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1)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2)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4)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6.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1)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2)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3)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2020年2月8日)
7.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2020年2月1日)
8.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1)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2)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3)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2020年2月7日)
9.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促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降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2020年2月14日)
10.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2)强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3)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
(4)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引导各类基金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协调融资、人才、管理、技术等各类资源,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2020年2月9日)
11.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各级扶贫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尽快摸排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指导承办银行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延长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鼓励承办银行机构适当降低延期期间贷款利率。
12.简化业务流程手续。指导承办银行机构在疫情期间,对新发放贷款、续贷和展期需求,加快审批进度,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可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办理业务,待疫情解除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期间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
13.切实满足有效需求。摸清贫困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充分考虑春季生产需要和后期恢复生产资金需求,提前做好预案,督促指导承办银行机构认真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要求,对贫困群众的生产资金需求,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及时予以支持。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稳定性,不抬高贷款门槛,不缩短贷款期限。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3号,2020年2月10日)
14.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15.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16.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2020年1月26日)
17.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1)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2)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18.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1月31日)
19.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支持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农商银行等3家地方法人机构向省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主动对接我省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名单企业的信贷需求,加大支持力度。
20.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
21.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等措施,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同级财政视降费减收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融资担保集团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减少50%。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代偿,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
22.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对相关企业在辅导备案、验收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疫情防控期间,证券机构对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上市、发债降低中介服务费的,省财政优先纳入融资创新奖励范围。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对投资于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省财政优先给予补助。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实施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湖南银监局 湖南证监局 省外汇管理分局《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长银发〔2020〕19号,2020年2月8日)
2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2)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在湘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3)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企业享受中央财政50%贴息后的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4)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5)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疫情防控企业债券等尽快募集资金复工复产。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6)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7)创新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意见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2020年2月18日)
附:
(政策解读之一)
1.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2月5日-14日发的四个公告涵盖九项税费政策,主要体现在:①针对物资保障。增值税的增量留抵全额退还,可以使企业购置生产设备进项税在没有获得抵扣的情况下允许先退还,缓解企业现金流,减少财务成本;允许购进的生产设备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②帮助民生行业渡过难关。对纳税人提供居民生活必需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针对交通、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个亏损可以在今后5年逐步消化,这次国务院规定把亏损年限再延长3年,5+3就是8年;民航企业可以免交民航发展基金。
2.银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的政策:①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和户数要实现“两增”目标。②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行业倾斜信贷资源。③不“一刀切”的要求企业额外增加信用风险分担的措施,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④对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可能需要延期还款、需要续贷的,主动给予一年以内的续贷安排。
3.财政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30条政策措施,后续就是抓好落实。①量要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价要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结构要优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效率要提高,简化审批流程。②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还款安排,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③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扩大担保规模,将放大倍数逐步提高至10倍;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将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
4.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税费政策:①现有的针对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所有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②单独针对小微企业普遍适用的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用缴纳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负不会超过10%。一般企业适用的税率是25%的法定税率。③去年以来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授权省人民政府决定的税收优惠选项里有一项是在50%的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④专门针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中央级的行政事业收费,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文化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专门针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单户授信只要在一千万以内的企业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计提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可以税前扣除;促进企业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5%,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2020年2月1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加大疫情防控财税支持力度)
(政策解读之二)
1.金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①加大对受困小微民营企业扶持力度。力争今年的普惠型小微企业的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在2019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进一步落实风险管理和尽职免责的相关制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分支机构推动银行总行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②加大对重点领域复工复产的信贷保障和投放。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并且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考虑以适当方式将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复工复产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③合理增加政策性金融机构2020年人民币贷款和发债规模,加快对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投放。研究运用已收回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制造业等重大领域。④着力推动稳定居民消费和加快释放潜在需求。
2.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实体经济:①缓释股票质押、融资融券、债券违约等重点领域风险,促进市场稳定运行。②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创新民营企业增信方式和债务融资工具,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优化创投基金反向挂钩减持制度,发挥好私募基金促进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作用。③继续抓好已经出台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研究支持措施,帮助实体企业复工复产。开通融资审批报备等“绿色通道”。④多层级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继续推进科创板制度创新,坚持鼓励更多的硬科技企业上市,同时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推动新三板的改革平稳落地,协调推进公开发行、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创新。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继续保持股票首发的常态化,落实修订后的再融资制度。扩大公募基金投顾业务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保、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推动个人养老金税收递延账户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
——2020年2月1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